越南外商投资政策

2024-05-09 21:21

1. 越南外商投资政策

法律分析:中国不是个移民国家。一般外国人只能拿到一个永久居留权,具体的政策,如下: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移民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 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 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 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 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 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 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 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越南外商投资政策

2. 越南外商投资政策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越南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贸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二、注册企业的手续机构
越南政府已将几乎所有外资项目审批权下放至省级部门,仅维持对少数行业的审批。其中,计划投资部负责审批跨省的BOT项目;工贸部审批石油和天然气项目;国家银行审批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目;财政部审批保险项目。对于国家重大项目,由国会决定项目的投资立项和项目标准,政府负责制定项目审批程序和颁发投资许可证。
根据2006年9月22日越南政府第108号议定书,外资项目的审批分为登记和审批两种情况:对于总投资3000t/越南盾(约合1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外商只需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即可,时间约需15个工作日;对于总投资3000亿越南盾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须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审查,时间约需25个工作日。

三、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外国独资企业】注册的程序如下:
(1)申请书:成立公司之前,创办者须向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相当于公司设立办公地点所在地一级行政单位递交成立公司申请书。
(2)经营登记:公司必须在省、巾央直辖市经济伸裁组织或同级的行政单位进行经营登记。
(3)成立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越南投资的外资企业成立后,必须在中央或地方报纸连登三期公告。
【成立代表处】按照越南法律规定,企业只要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即可获得在越南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越南成立的分公司不能再设立代表处。
【成立分公司】成立分公司要把材料寄到越南工贸部。企业申请获得成立分公司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包括:
(1)企业申请成立分公司的申请表(按越南工贸部统一规定格式);
(2)营业执照副本;
(3)相关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然后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局(或省级外事办公室领事处)认证,之后由越南驻华使馆、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所有经过认证后的材料需在越有资质的认证翻译中介机构进行翻译,这样文件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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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外国人以独资方式到越南投资办理申请时必备的文件和条件

(一)申请时必备的文件
1.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
2.外国投资集团公司章程或投资个人的法人资格和财务状况。
3.外国投资者在越南长期经营的能力及保证。
4.即将在越南设立的公司的章程。
5.任何对条例的建议。
(二)申请文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两种语言文字撰写(越语及外国人自行选择的外文:英、法、俄、德、中、日等。)
2.申请时以上各种文件须一式8份。
一、享有越南政府优惠待遇的外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享有越南政府优惠待遇的外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大规模经济开发型事业;生产外销产品取代进口消费品。
2.使用高科技、熟练工人、开发各种生产潜能,提高现有经济单位生产能力。
3.大量采用越南现有的劳工、原料及自然资源。
4.发展各种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者。
5.经营可赚取外汇的服务业者,如旅游、船舶修理、机场服务、港口服务等。
(二)此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资金至少在1000万美元以上。
2.根据越南1988年12月颁布的属于有关外国工业技术转移法令条款范围内的投资者。
3.提高工业技术水平及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或制造新产品者。
4.保障生产作业安全。
5.不损害生态环境者。
6.产品外销在80%以上。
7.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条件较差地区进行投资开发者。
二、关于独资企业租赁土地的规定
1.外国人自行选择开发投资计划地点及土地面积,须与当地地方政府协商,然后越南投资合作委员会再根据地方政府之意见作出最后决定。
2.越南财政部《1990年4月法令》负责制定土地租赁价格:
每公项土地每年价格为200—1000美元。如属石质土丘地,每公项为50—700美元。城市、旅游区、工业集中等地区的土地,土地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年0.5—18美元。以上价格可根据情况予以变更。
3.土地价格每5年调整一次。
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可以在越南购置不动产(仅指房屋建筑构成)。根据1991年6月6日越南《房地产法》第16条之规定,外国人可拥有房屋所有权作长期居留用。外国人同越南公民一样,只有土地使用权,无土地所有权。当进行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一并随同房屋所有权转让。
四、外国在越南投资者结束营业时资金转汇规定

关于外国人以独资方式到越南投资办理申请时必备的文件和条件